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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 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 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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