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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63号——关于防止伊拉克霍乱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6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伊拉克暴发霍乱。从4月28日到6月4日,该国巴士拉省、米桑省和穆萨纳省共确认霍乱病人73例,另有1500多名疑似病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伊拉克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伊拉克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在入境时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伊拉克上述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卸下。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伊拉克的人员,可提供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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