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期限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五条 本节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其含义与《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检验证书;
(三)所持检验证书与船舶、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第十七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十六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十七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十九条 违反《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涂改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依照《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伪造,包括变造、涂改。
第二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论,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未按规定的检验规范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船舶、设施检验费用。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节所称船舶,其含义与《
船舶登记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违反《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五条的规定,船舶无船舶国籍证书或使用虚假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照《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违反《
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依照《
船舶登记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船舶。
违反《
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
船舶登记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