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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法规[2003]30号)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7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行政法规,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国务院制定和审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国资委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委主任签署国资委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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