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法规[2003]30号)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7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行政法规,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国务院制定和审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国资委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委主任签署国资委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