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规范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对取得需报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可持防伪税控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认证。
  第八条 纳税人将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的抵扣联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