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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对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的通知
 (1999年11月5日 国土资发399号)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质矿产厅(局)、海洋厅(局、办):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2号)发出后,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和海洋管理部门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宣传和执法工作,维护在海域依法勘查、开采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期由于国内外市场对海砂需求的增长,无证勘查、开采海砂的违法行为增多;一些单位或企业收购非法开采的海砂,竞相出口,助长了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使一些海域的勘查、开采海砂秩序混乱。为尽快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促进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常发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在我国领海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海砂等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在海域开采海砂及其他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并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
  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地矿主管部门1998年2月12日前依据地方法规已经颁发的在海域的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通知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发[1999]52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1999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海洋局申请并领取海域使用证,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采砂及其他矿产资源活动的,将依法按无证使用海域、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分别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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