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江西等八省(区)抗洪救灾
用砂石粘土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国土资发149号)
江西省地矿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在抗洪救灾重建家园中所需砂、石、砖瓦粘土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赣地厅字[1998]151号)收悉。为了切实有效地保证灾区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减轻灾区人民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因抗洪救灾、重建家园所使用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免征的适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1.灾期直接用于抗洪的砂石粘土;
2.受灾地区因移民建镇、重建家园(住房及附属设施)所需的砂石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