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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 国土批119号)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宿县车务段与宿东电厂土地权属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6]第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铁路线路两侧留用地(双轨铁路按双轨中心线向两侧各留用30米,单轨线按铁路中心线向两侧各留用20米)以外的空地已被其他单位使用的,依法确定现用地单位使用权,非铁路部门的铁路专用线占用铁路两侧留用地的,该留用地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用地单位,但铁路专用线单位拥有土地他项权利,享有行车权。他项权利人在使用铁路专用线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因国家铁路建设需要涉及他项权利变更时,应当服从,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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