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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的答复
 (1996年9月11日 国土函字第88号)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鲁土籍函字[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我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供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书面权源材料。对于符合三十五条规定的,可直接办理土地登记,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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