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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
 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6年7月18日 国土函字第71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即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让无效,换地双方需返还所交换的土地。本案涉及的交换土地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认定交换协议无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对其调换土地行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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