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决定书为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二、本决定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
三、本决定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四、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各持一份。
五、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土资源部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现准予使用土地。特发此书。
本批准书在颁发之日起至 年 月期间有效。
填发机关
一九九九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本批准书为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二、本批准书在批准的建筑施工期内有效。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三、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
四、本批准书必须悬挂于施工现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用地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本批准书。
五、本批准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向填发机关申请补办。
六、本批准书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 县[1999] 字第 号
┌────────┬───────────────────────────────┐
│用地单位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
├────────┼───────────────────────────────┤
│批准用地机关 │ │
│及批准文号 │ │第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建、构筑物│ │
│ │ 公 顷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土地取得方式│ │ 土地用途 │ │
├────────┴───┴──────┴─────┴───────┴──────┤
│土地座落 │
│ │号
├────────┬────────────────────────┬──────┤
│ 四 至 │东 南 │ │
│ ├────────────────────────┤ │
│ │西 北 │ │
├────────┼────────────────────────┴──────┤
│批准的建设工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本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