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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1992年7月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印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4号文)、建设[1991]408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以下简称408号文)等文件的原则,为了搞好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全民、集体勘察设计机构。

二、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必须具备504号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8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必须出具当时按国家规定,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规划单位和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划单位或科研院(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机构(二级机构)的文件;
  2.有固定、专业配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和必要的计划、财务、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
  (三)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必须通过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
  (四)固定场所和技术装备必须是本单位或单位上一级的产权,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须单独领证者,视向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技术骨干必须以当地有户口的固定人员为主,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账号,财务上是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单位。
  第五条 单位名称要规范,一个机构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名称。丙、丁级单位的名称应称“所”、“室”,不能叫××设计院;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是企业性质的一律称“公司”;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称“事务所”。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须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如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则须分别填一式四份申请表。甲、乙级单位如要申请跨行业的设计资格,每增加申请一个行业,则增加一份相同的申请表(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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