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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1998年9月9日 国土资发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为加强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成果资料、原本档案资料和实物资料)的统一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目前机构改革中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规定的有关职能,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地质资料。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均须接受国土资源部对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
  二、地质资料管理属于政府职能,在各省(区、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仍由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并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成果资料的汇交管理,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汇交、补交地质资料。对拒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要依法查处。
  四、各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该由本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目前省级馆藏机构无论如何设置,都必须接受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凡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重要业务事项均须请示、报告并经其批准后才能施行。其他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工作,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目前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及馆藏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待本次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解决。
  五、各省(区、市)已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分割、分散。准备分割的必须立即停止;已分割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各地质资料管理、保管单位要按职责做好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确保地质资料不受损毁和散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地质资料。对造成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所在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查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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