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换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换领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其附件;
  2.原勘查许可证及其批准的区块范围图;
  3.需按现行法规确认探矿权人的,应提交勘查出资人出资的证明材料,探矿权发生转让的还应提交探矿权转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原探矿权有争议,经协调已有裁决意见的,应提交裁决意见书和依据裁决结果划定的区块范围图。
  (二)换领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依法划定的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重点说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主要理由、原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地质勘查情况、矿山开发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矿区范围内累计探明储量、保有储量情况、历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等;
  4.原矿业权有争议或矿区范围之间、采矿矿区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之间重叠的,经协调已有协议或裁决意见的,应提交协议或裁决意见书,并附具按协调或裁决结果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5.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6.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缴纳、减免或同意延期交纳的证明文件。
  六、计算机信息管理
  为保证换证工作质量,提高矿业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已建立信息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过程中必须将区块范围图、矿区范围图等其他申请资料同时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建立采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换证时要及时将矿区范围展绘在本地区的地形地质图上。
  七、换证工作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和政策界限
  (一)换证工作是对原探矿权、采矿权的重新核定和确认。为顺利开展换证工作,避免在换证期间产生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争议纠纷,换证期间原则上不扩大原有的勘查区块范围和采矿矿区范围。确需扩大原勘查区块和矿区范围的,在不会产生新的矿业权纠纷的前提下,一般应留在换证后期依法解决。
  (二)换证工作应按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对于无纠纷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及无排他性的地质调查证,可先行办理换证手续。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在其工作安排和纠纷调处中要体现鼓励、引导矿山企业规模经营、效益经营的原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