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 国土资发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块办法》和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采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河北、山西、山东、湖北、广西五个试点省份已在6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历时3个月,于8月底结束。9月份,换证工作将在全国全面展开。非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换证工作。为确保换证质量,各省(区、市)应首先完成对本行政管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现状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预计换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各省(区、市)的换证工作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 (区、市)应以省(区、市)政府或省(区、市)地矿厅(局)的名义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以确保换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三、换证范围
  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延续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暂缓办理手续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从事地质调查工作的,此次换证时应换领地质调查证。
  对未按法规规定按期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四、换证机关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法律授权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换证机关。应按法定登记权限和被授予的登记管理权限开展登记换证工作。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换证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