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20日 国土资发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以第240号、第241号、第242号令发布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对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法律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三个办法,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加速实现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为贯彻实施三个办法,我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三个办法学习宣传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省(区、市)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三个办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使三个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加快地方立法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各省(区、市)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配套地方法规。目前,全国有十一个省(区、市)已出台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三个办法打下了基础。其他省(区、市)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虽有安排,但尚未出台,希望这些省(区、市)加快立法进度,确保
矿产资源法及三个办法的全面贯彻;地方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先于三个办法出台的省(区)应对照三个办法进行检查,如有与行政法规抵触条款的,请按照法律效力原则,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