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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
 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6日 地发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部科学技术司反映。原地发[1992]36号文《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地质矿产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将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科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拨款安排的项目;部门科技项目指由部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的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经审定下达后,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前沿科技研究、资源环境科技攻关、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地矿信息开发应用、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分工如下:国家重点项目、前沿科技研究项目、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地矿信息开发应用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地矿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司负责组织立项;资源与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定向研究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组织立项;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项目由筹备组负责组织立项;地矿科技以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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