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成果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省(区、市)局(厅)和相应局级单位、的评审机构根据部给定的指标初评本单位的三等奖项目,报部审定、备案;并向部推荐申报特、一、二等奖励项目。凡属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励;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局级单位初评后报部;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但申报时间应在整体项目完成之后,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七条 经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获成果奖的成果,在授奖前由主管部门批准,科技司代部公布、授予。
第八条 对获部成果奖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及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特、一、二等成果奖的奖金,由部从集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三等奖的奖金由申报部门从集中的奖金中支付。
成果奖的奖金不记入奖金总额。成果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多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地矿部成果奖荣誉奖及奖金额
┌───┬─────────────┬─────────────────────────┐
│奖励 │ 荣誉奖 │ 奖金额 │
│等级 │ ├───────┬─────────────────┤
│ │ │ 找矿奖 │地质勘查、科学技术、教育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三万元~五万元│ 一万元~三万元 │
├───┼─────────────┼───────┼─────────────────┤
│二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一万元~三万元│ 五千元~一万元 │
├───┼─────────────┼───────┼─────────────────┤
│三等奖│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五千元~一万元│ 二千元~五千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