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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
 (1997年3月18日 地发72号)

  第一条 为奖励对地质找矿、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地矿产业经济发展和地矿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地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科学,地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教育科学,科技服务和科学著作等。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
  (—)重要矿床(田)、油气田、煤层气田、地热田、矿泉田、地下水源地的新发现,经勘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工业(或一定规模)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二)优秀地质勘查成果,经利用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三)重要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和地质工程技术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著作成果,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服务等的成果,经实践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证明对提高办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益的;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成果,经部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成果奖励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负责,设立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若干专业评审组。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一、二等成果奖的评定、特等奖的推荐;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一、二等奖项目的初评及各局级单位评选的三等奖项目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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