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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新发现矿种履行申报手续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6]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规定精神,为依法完善新发现矿种的报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现的矿种是指未列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
  二、地质矿产部负责新发现的矿种的申报管理工作。
  三、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发现的新矿种,由发现单位或个人向新矿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矿种申报的审查管理,审查后报地质矿产部。
  五、地质矿产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新发现的矿种进行论证、审核,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地质矿产部发布。
  六、申报新发现的矿种,须说明新发现的矿种名称、矿产用途、矿石化学性质及物理特征,以及该矿种产地的地理位置等有关评价材料。
  七、新发现的矿种由地质矿产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八、已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但未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该矿种已探明有储量,需要列入《矿产储量表》时,应向地质矿产部申报,经地质矿产部批准后方可列入《矿产储量表》。
  九、已列入《矿产储量表》的矿种,当其用途发生变化后,需要变更矿种名称或增设亚矿种时,应按上述(八)的规定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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