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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采矿
 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9月7日 国土资函452号)


广东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有关适用法律的请示》(粤地发〔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是保障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依据,企业将在其整个生产过程中就此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是为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继续采矿提供法律保障。申办延续登记的矿山仍需具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的资质条件。原地矿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手续和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有关规定》(地发〔1991〕250号)对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做出了具体规定。登记机关可参照此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申请延续登记矿山的有关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同时还应对矿山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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