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杭锦旗境内
天然气开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1月11日 国土资函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商请将原地矿部石油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登记的杭锦旗境内的天然气探区探井移交我区开发的函》(内政字〔1998〕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实行一级登记管理。同时法规中还明确规定,“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的法人资格证明。”因此,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视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不能授予石油、天然气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