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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地发[1996]51号文时效性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发[1996]51号文时效性解释的函
 (1996年5月2日 地函109号)


江西省地矿厅:
  接到你省新余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对《关于冶金采、选、冶联合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地发〔1996〕51号)有关时效问题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一、地发〔1996〕51号文件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请示,地矿部与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后所作的答复文件。
  二、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1995年的资源补偿费于1996年1月31日前缴纳。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地发〔1996〕51号文件不适用于1995年的补偿费征收工作。采矿权人1995年没有缴纳、少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仍按照地函〔1995〕130号文进行计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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