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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答复徐州市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答复徐州市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函
 (1995年3月1日 地函57号)


江苏省地矿局:
  收到徐州市矿管局《关于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徐矿管〔1995〕002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无证、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和即将酿成恶性事故、有事故隐患或情势较为危急的小矿,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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