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
矿产厅申请使用“两权使用费”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 国土资函3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申请使用“两权使用费”的请示》(内地发〔1998〕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第240号、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这一精神,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即将印发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目前,各单位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没有规范、统一的票据,暂作挂账处理,因此,在管理办法未颁发之前不得使用,换证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由你单位暂从其他经费中调剂或向财政借支,待管理办法颁发后由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户中一并解决。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