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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十三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连续制造流水线,制造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回火的热处理设施及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三)B2级许可企业,应具备气瓶制造线。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制造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专用制造设备和制造线;制造缠绕气瓶的应具有自控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制造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组装能力和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企业,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的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卡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收、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定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定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定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定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定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不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对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人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制造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力。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锅炉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和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总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果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的、体系完整的,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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