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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建设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对《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建设开采
 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的复函
 (1998年6月24日 国土资函123号)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开采矿产资源是否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豫地字〔1998〕76号)一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小浪底水利工程建设与长江三峡水利工程建设性质一样,因此,小浪底水利工程建设中开采矿产资源是否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请求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地函〔1995〕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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