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请示答复的函
(1996年11月6日 地函357号)
四川省地矿厅:
你厅补偿费征管办公室“关于对采矿权人不按期申报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请示中涉及违反《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行为的确定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反
《规定》的行为必须根据
《规定》中设定条款进行确定。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联合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和《四川省补偿费征管办法》中所作出的按月(季)征收和缴纳补偿费填写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对法规中缴纳期限和纳费程序的具体化规定。但对于是否属于按照
《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按照
《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必须按照
《规定》的第
八条规定进行确定。违反该规定才能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如地方政府规章有具体规定的,应按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采矿权人缴纳补偿费应填写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进行纳费申报,是属于具体的纳费程序,申报表不是
《规定》第
九条中所规定必须报送的内容,因此,不能适用
《规定》第
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