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28日 地函346号)
安徽省地矿局:
你省濉溪县矿管局“关于对皖北矿务局所属煤矿拒缴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濉矿管字〔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所属5个行政矿,分别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承担缴纳资源补偿费的义务,属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采矿权人。这五个采矿权人在缴纳资源补偿费方面应独立核算,分别按规定办理。其中一个在建矿井发生突水灾害,由于该矿尚未投产,没有涉及征收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其他采矿权人如不具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