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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皖北矿务局减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28日 地函346号)


安徽省地矿局:
  你省濉溪县矿管局“关于对皖北矿务局所属煤矿拒缴所欠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濉矿管字〔96〕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皖北矿务局所属5个行政矿,分别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承担缴纳资源补偿费的义务,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采矿权人。这五个采矿权人在缴纳资源补偿费方面应独立核算,分别按规定办理。其中一个在建矿井发生突水灾害,由于该矿尚未投产,没有涉及征收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其他采矿权人如不具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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