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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腐殖土烧制砖瓦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的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腐殖土烧制砖瓦
 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的函
 (1996年10月25日 地函342号)


山东省地矿局:
  你省菏泽地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来文就使用腐殖土烧制砖瓦是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到,现函复如下,请转菏泽地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费率表中规定的砖瓦用粘土是从其用途进行分类规定的,因此,凡用于烧制砖瓦和其他制品的粘土,均应按粘土的规定费率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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