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矿产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示的复函
 (1996年7月8日 地函191号)


辽宁省地矿厅:
  你省大连庄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来函请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函中反映当地物价部门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由,要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收费年检,且按征费总额的1%收取年检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中已明确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同时规定“纳入国家预算”,它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规定补偿费的解缴方式要“就地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大连庄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为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无需在任何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也无需要接受“年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