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办发[2003]28号)
浙江省、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决定在浙江省、湖北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步骤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2、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考试时间为2003年9月。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