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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对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1995年4月19日 地函120号)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关于蛇屋山金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鄂地〔1995〕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已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都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蛇屋山金矿开采黄金且形成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你省可根据《规定》有关条款征收蛇屋山金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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