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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组织拟定、印发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必要时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向考生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供考生成绩单及《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组织命题专家和考官的培训工作;
  (九)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点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点的医疗气功考试考务管理;
  (三)接收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四)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五)处理、上报发生在本考点的与医疗气功考试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报考

  第九条 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医疗气功专业知识与技能者,均可申请参加医疗气功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医疗气功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四)医师执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发给《准考证》,并收取报名费。
  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收取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二条 综合笔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动前应当严格保密;发给考生的试卷使用后应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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