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根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管理,根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气功考试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医疗气功活动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疗气功考试包括理论知识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方面。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方案、合格线等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疗气功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气功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设置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省级医疗气功考试办公室受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委托,负责考点的具体设置、职能行使及其组织管理。考点的设置和管理标准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设置标准和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医疗气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疗气功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