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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七)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参加。
  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确定的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三章 林业标准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国家标准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林业行业标准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国家林业局按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编制原则和要求,根据林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
  (二)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林业标准体系框架内,根据林业建设实际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出林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审查、协调后,批准下达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林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十三条 没有林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先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的林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正式发布后,应当作相应的修改或者终止执行。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除外。
  第十五条 林业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下达的林业标准项目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的林业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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