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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国家林业局令
 (第9号)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生贤
               2003年7月21日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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