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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加强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地矿部关于加强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地发[199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勘查、开采、管理。但是,目前全国的矿泉水勘查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仅94年、95年通过部级评审的722个矿泉水项目中就已查出有170个没有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有17个矿泉水勘查单位没有相应的勘查资格。在部分省(区、市),有关管理机关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非法勘查矿泉水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了部分地区矿泉水勘查监督管理工作的失控。
  为加强对矿泉水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泉水勘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单位承担;
  二、勘查矿泉水必须依法向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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