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7日 财综字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