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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4.负责本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按规定建立本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6.负责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各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部门的财会机构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会计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职能;
  2.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的规定,落实票据管理责任制;
  3.负责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补偿费预算、决算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4.按规定建立市(地)、县(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
  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减免、退库等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要在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注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特别是自收汇缴、代扣代缴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坐支等违法行为,并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项管理”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注意和加强以下二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1.严格计征基数--采矿权人销售收入的审核。按照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加工后用于销售,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价外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采矿权人代购买者垫付,且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买方的运费。采矿权人开采或采、选的矿产品不用于销售、自采自用或用于抵押、偿债、馈赠、职工福利等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其销售收入由征收部门按当时、当地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核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针对采矿权人不同的核算水平,对其销售收入采用不同的核定方法:
  (1)独立核算,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会计法》和“两则”、“两制”要求的采矿权人,其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按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或会计账簿、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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