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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 地发[1996]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994年第150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各级地矿行政机构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和财会工作的需要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明确相应的职责。
  (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会机构,在财政部指导下,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及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拟定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与监督有关的规章、办法,并组织指导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指导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监督;
  3.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4.指导各级地矿行政机构的财会部门贯彻执行国家《预算法》,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预算和决算,并组织实施;
  5.建立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信息网络,开展有关信息服务工作;
  6.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财会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财会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结合本省(市、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实施;
  2.指导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财会部门的工作,对市(地)、县市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与使用等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
  3.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省(市、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票据管理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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