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
 (1999年2月23日 国土资发5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质矿产厅(局)、海洋厅(局、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海砂勘查和开采的管理和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采海砂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的总体原则,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设施为前提,开采活动必须在勘查的基础上进行,未经探明的资源不得随意动用。
  二、海洋防护林带、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军事设施、海岸线附近和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不得开采海砂。禁止开采海砂的具体区域由国土资源部划定并公布。
  三、凡申请开采海砂矿产的,应首先由海洋管理部门对所申请的区域是否符合海域使用规划、是否严重影响海洋环境、生态等情况进行论证。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下列资料:
  1.海域开采的综合调查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开采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海砂分布情况和成分分析、赋存状态及开采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海岸线变化的影响预测等;
  2.申请在12海里以内开采的,提交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对设立开采项目的意见;申请在12海里以外海域开采海砂的,提交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对设立开采项目的意见。
  四、国家海洋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海域开采调查评价报告进行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并对其中审查合格的项目,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颁发海域使用证。
  五、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除按《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要求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