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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问题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森林法》
 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8日 国土资函420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者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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