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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总局核拨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
  (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总局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新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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