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专利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根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的规定,我局即将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按照《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关于年检的规定认真进行年检工作,于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
为了做好年检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制定本辖区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办事程序,在2003年8月20日之前报我局。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年检的主要目的。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应当认真核实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并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汇总表》,同时制作汇总表的电子版,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一并报我局。
三、我局对年检结果的公布方式为:
(一)2003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我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予以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国防专利局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核实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报我局。我局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其中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年检不合格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