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
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
(1996年12月26日 国土批125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浙土〔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
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应当区别情况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或由土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的土地权利及内容经土地登记机关审核,并报原批准登记机关批准后,进行注销土地登记、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