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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城市规划法》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建设部决定在1998年度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检与国家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的基础上,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抽查;
  二、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为:
  1. 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权的问题上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
  2.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
  3. 在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下发后,是否存在随意修改、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擅自扩大城市规模的行为;
  4.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两证一书”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5. 城市规划区内存在的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现象、以及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情况;
  各地还可以按照文件精神,在确保完成以上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城市规划执法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内容;
  三、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进行认真动员,作出周密部署,同时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城市规划工作情况,争取对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领导;
  四、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1998年二季度前完成本地区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已经进行了执法检查工作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一步补改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地区执法检查工作,并于1998年6月底前就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情况,本地区城市规划执法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向建设部提出报告。1998年三季度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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