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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1998年9月29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45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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