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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土地部门要切实根据当地地籍管理现状和人员状况,积极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与土地登记及地价管理等的衔接工作。
  (一)做好工作程序的衔接。土地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地价管理的程序规定,同当地税务部门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相衔接,确定工作程序的衔接点。要建立起无土地部门的地价确认和受理登记申请通知单,税务部门不办理土地增值税征收;土地部门不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配套制度。
  (二)做好工作时间的衔接。土地部门要同税务部门商定互相通知的办文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土地部门对纳税人变更登记申请受理、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的时间,不超过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土地部门也应与税务部门商定在土地变更登记受理通知单发送税务部门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时间期限。
  (三)地籍管理基础好,人员充足的地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为方便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部门也可同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代征土地增值税。
  (四)凡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与土地登记的申报价格不一致的,土地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协商,由税务部门将计税价格抄送土地部门,在土地登记中备案,作为下次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参考。
  四、各级土地部门要配合征收土地增值税,做好对土地转让中变更登记申请、估价报告的审核及申报交易价格的确认。
  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的审核应依照《土地登记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项审核。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重点审核土地的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合同规定的投资要求等;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点审核权属转移合法性、是否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的交付情况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发送不予受理通知单。土地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的审查及确认,要按照土地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的管理要求进行,对符合土地部门评估和地价管理要求的,可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供征税使用。对土地使用者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土地使用者重新申报。
  五、为配合土地增值税征管,各级土地部门要按照征税的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规定,对承担土地增值税评估业务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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