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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
 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国土[籍价]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国家税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要求各级土地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文件精神和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现状,现就配合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土地部门要提高认识,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不论是提供征税资料,还是实行代征,土地部门都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土地法律、法规和国税发[1996]4号文的要求,与当地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地价评估等日常地籍制度的建设,为土地部门在土地租、税、费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打下基础。
  二、各级土地部门要根据我局一九九六年地籍管理工作要点和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地价评估、地价管理和登记制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在土地登记中,详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标准、时间等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的内容;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结合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加强对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对转让申报的成交价或标定地价进行登记;尚未完成初始地籍的地方,要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凡涉及土地增值税征收的,要对宗地的交易价和计征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进行登记,以满足今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需要。
  各地要在原有地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土地产权、地价信息等资料的查询制度,提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宗地的出让、转让时间、出让价格、转让地价或计税价格标准等信息。为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明确资料、信息提供方式和范围,只有经土地部门与同级税务部门协商指定的税务人员,以及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认可的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业,并经国家土地管理局认证的土地估价师或经省级土地部门认证的土地估价人员,才能查阅与土地增值税评估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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